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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15-00016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5-02-04
文号: 灌政办发〔2015〕6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政办发〔2015〕6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灌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2日灌南县重污染…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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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政办发〔20156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灌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22

灌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153号)、《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苏政办发〔201415号)、《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连政发〔20062号)、《连云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连政办发〔201478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体系

《灌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灌南县为应对重污染天气制订的专项应急预案。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终止、应急保障、监督管理、责任与奖惩、附则,将在《灌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灌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及所辖乡镇、园区和县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方案等组成。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气象、环保等部门紧密配合,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编制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公众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本县发生大范围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总指挥由县应急办主任、环保局局长、气象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环保局、应急办、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交运局、卫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气象局及县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区等单位组成。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和部门协作联动机制;(3)负责组织制订、修改完善本预案;(4)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决定预警和应急响应等级,负责指挥、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和解除;(5)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6)承担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事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规定和决定;(2)负责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提出确定预警和响应等级的建议,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信息;(3)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警和处置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预案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4)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处置专家组,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信息进行会商研判,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5)负责编制、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做好相关培训、演练工作;(6)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督查机构及其职责

县应急办、监察局、环保局联合组成督查小组,负责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应急保障方案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应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2.4 专家咨询组及其职责

专家咨询组是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咨询组专家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各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1)指导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掌握本地区大气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2)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3)指导各应急工作组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负责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对突发事件带给环境的中长期影响进行评价。

2.5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环保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环境管理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及其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会同县气象局建立县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搭建信息交换与会商平台,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污染天气环境质量的预警、监测信息;加强对环境风险源工业企业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减排方案,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污染整治措施,依法查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配合县综禁办做好秸秆禁烧督查工作;及时汇总各乡镇、园区和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情况。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县环保局建立县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搭建信息交换与会商平台,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的预警、监测信息;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的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本县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以及灌南日报社、灌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县应急办: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工作;指导县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或者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机构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园区、县相关部门落实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响应等级所对应的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录;做好企业节能降耗和企业限产工作,并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汇总各乡镇和园区限产、停产及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学管理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按照不同的响应级别措施要求,组织落实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汇总各中小学停课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临时交通管控预案;负责督促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公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监察局:监督检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应急保障方案的落实情况,对执行不力造成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资金和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监督和落实资源勘查、开采过程扬尘污染防控措施。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管理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确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响应等级所对应的停工工地名录,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落实行业内房屋建筑、道路施工等工地的扬尘防治措施,停止土石方、拆除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措施;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城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管理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组织开展城区施工扬尘、道路抛撒、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汇总应急期间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交运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受影响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和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空气污染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相关疾病诊疗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务用车停驶限行及党政机关能源管理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在接到应急指挥部应急预警时,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应急响应工作,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加大防控力度,努力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及时更新辖区内重污染天气污染源名单(包括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物料堆场等),明确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的不同阶段,及各污染源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2.6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县环保局负责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实时报告,采用地面自动监测系统开展24小时连续监测,主要监测因子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

县气象局负责霾天气和气象数据的监测分析与预测预报。利用全县已建设的自动气象观测网,开展气象要素24小时连续实时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级方法和《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要求,依据空气质量预报,同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IV级预警、级预警、级预警、级预警,分别用蓝、黄、橙、红颜色标示,一级预警(红色)为最高级别。

1IV级(蓝色)预警:区域内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级(黄色)预警:区域内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间,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级(橙色)预警:区域内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1-450之间,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4级(红色)预警:区域内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2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审签发布。

预警信息签发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根据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预测预报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县长签发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及时发送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2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继续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级预警等级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直至解除预警。

3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IV级(蓝色)预警时,启动IV级响应。

2当发布级(黄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3当发布级(橙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4当发布级(红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4.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启动,即启动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将在预警信息发布12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 分级响应措施

4.3.1 IV级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组织环保和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3.2级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发生重污染天气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要求执行相应措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天气变化,组织环境监测和气象条件的分析会商工作,做好大气污染的监测预测工作,及时调度重污染地区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机动车排放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土石方施工工地尽量减少土方开挖规模,严格控制建筑拆除工程;

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4.3.3级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专家研判和分析气象条件、实时大气污染物数值、重要污染源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及各重污染地区的预警响应措施执行情况,组织督查组对重污染天气地区进行督查。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限制小汽车上路行驶;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停止建筑物拆除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根据全县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等企业有计划地部分实施限产或停产,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与杂物;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3.4级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合署办公,加大会商和研讨频次;加大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导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乡镇和单位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切露天拆除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暂停作业;

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减少其他公务用车行驶;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根据各地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不包括公用热电)等企业依次有计划地扩大范围,实施限产或停产,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4.3.5 特殊污染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1)夏、秋两季因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由县综禁办按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2)节日期间由于烟花爆竹大面积燃放造成的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公安局具体实施。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当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终止应急响应。

5.2 善后处置

1)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价。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在现有县级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环境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重点支持县级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系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以及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评估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6.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4 应急科技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与县政府应急平台、县环保局大气自动监测及县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联网,并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6.5 人力资源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6.6 纪律保障

应急工作方案一经启动必须迅速统一执行。实行AB角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安排1名分管领导和1名业务负责同志任联络人。县监察局、应急办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严格考核问责;对不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方案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应急能力评估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乡镇、园区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责任与奖惩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灌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对执行不力造成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9.1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静、小风、逆温、雾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大面积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工地扬尘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9.2 预案管理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